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教學、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設平安校園,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學校范圍內各級各類教學科研實驗室或實驗場所。
第三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所有在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應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救助知識。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領導小組,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簡稱設備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方面的建章立制、日常檢查督促與宏觀協調。
第五條 學校各學院(所、中心)等相關單位(簡稱各相關單位),成立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小組,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并認真實施“實驗室安全與環保防范保障體系”,將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納入黨政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單位行政主要領導人是第一責任人,實驗室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應設置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 實驗室主任是所在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的第一責任人;每間實驗室都要指定專人作為安全責任人,協助實驗室主任具體實施實驗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及排除隱患等工作。
第八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實驗室安全與環保責任書制度。設備處代表學校與各相關單位簽訂實驗室安全與環保責任書;各相關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將安全責任書制度具體落實到每個實驗室以及參與實驗的每一個人。
第九條 學校建立實施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事故應急預案制度,成立實驗室安全與環保事故應急處理小組、事故原因調查專家組等機構具體負責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各相關單位應根據學校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和學科特點,建立相應的實驗室管理實施細則和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條 各相關單位應根據學校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和學科特點,對本單位所有參與實驗的教師、工作人員、學生等制定相應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知識培訓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實驗室技術安全
第十一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必須制定和嚴格執行實驗儀器設備(特別是高精儀器設備、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高溫高壓設備、高電壓設備、超低溫及其他特種實驗設備)使用操作規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要特別加強對涉及劇毒品、易制毒等管制藥品、有毒有害化學試劑、易燃易爆危險品、病原微生物菌種、實驗動物、放射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實驗室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此類物品的購買、使用、保管、處置、臺帳等環節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對實驗室危險廢棄物要實行嚴格監管,切實按照《四川大學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管理辦法》,對本單位各實驗室危險廢棄物的產生、存放、處置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和指導。
第四章 實驗室環境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應對實驗室的功能分區進行認真規劃和建設,規范與完善實驗室及實驗場所必須的安全警示標識,確保實驗場所符合實驗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硬件設施建設,配備有效可用的緊急安全設施(如:滅火器、沙、緊急噴淋器、洗眼器、急救箱等)。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嚴格執行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學生個人防護要求。
第十六條 全校各相關單位要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切實抓好師生員工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將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知識培訓納入學生培養教育體系,建立并實施實驗室準入制度。
第十七條 實驗場所的整潔是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的重要方面,各相關單位要堅持經常性的檢查督促工作,減少安全隱患,創造良好的實驗環境。
第五章 安全檢查及整改
第十八條 全校各相關單位要認真實施《四川大學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制度》,堅持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排除安全隱患,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預防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條 檢查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實驗室,由保衛處、設備處及相關單位對其實行臨時查封,并出具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待整改驗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六章 安全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各級各類實驗室及實驗場所必須根據其特點建立實驗室安全檔案并加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病原微生物菌種、放射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實驗動物等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實驗室臺帳管理制度,對其購買、使用、保存、廢棄物處理進行詳細記錄。
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相關單位要根據學校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檔案和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實驗室及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原《四川大學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條例》(川大校〔2004〕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