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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學關于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11年03月10日 00:00   文章來源:   瀏覽次數:

四川大學關于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

川大委〔2012〕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明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中央、教育部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學校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教育部《關于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建設中國一流研究型綜合大學的目標,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第三條 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學校改革發展緊密結合,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做到責權明確,常抓不懈。

第四條 學校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黨委書記和校長任組長,黨委常務副書記、副書記兼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其他校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任主任,成員由黨委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紀委辦公室、校辦、人事處、財務處、國資處、審計處、后管處、監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具體組織和實施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牽頭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辦公室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央、教育部及四川省委等上級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舉措,每年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作出部署,進行責任分解和任務分工,推動工作落實;

(二)領導和組織學校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法規制度,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和廉潔從政、廉潔從教教育,加強校園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執行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學校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帶頭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按照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科學規范和公開透明;

(五)領導組織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中層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和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解決黨風行風校風學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并支持學校紀委和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履行職責,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認真研究并切實抓好中央、教育部以及四川省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在學校的貫徹落實;

(二)對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每學期至少聽取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匯報;

(三)領導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目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四)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集體討論決定;

(五)對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勤政廉政、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醒,促其糾正,切實管好班子,帶好隊伍。召開校級領導班子成員專題民主生活會,對執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六)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在廉潔自律方面自覺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和影響,謀取私利。

第七條 學校班子副職成員對分管、協管單位和聯系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在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中負以下責任:

(一)積極協助校黨委書記和校長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職責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抓好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黨員、干部的廉政教育和干部廉潔自律;督促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

(三)定期聽取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匯報,及時掌握其領導班子的廉政勤政情況,并對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四)參加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加強對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領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五)督促分管、協管和聯系單位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按規定進行檢查考核,并將情況和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建議向校黨委書記、校長報告;

(六)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在廉潔自律方面自覺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和影響,謀取私利。

第八條 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機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助學校黨政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對全校各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承擔以下責任:

(一)按照上級黨委和紀檢機關的部署,結合學校實際,協助學校黨政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和任務分解,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協助學校黨政組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推進大學生廉潔教育和校園廉政文化建設;

(三)協助學校黨政制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四)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推進學校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第九條 學校各學院、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群團組織黨政領導班子(以下統稱中層領導班子)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按照學校黨委、行政和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

(二)組織開展本單位黨員干部黨性黨風黨紀教育,切實加強黨員干部作風建設。深入開展廉潔從政、廉潔從教的教育,增強黨員干部廉潔自律和師生員工遵紀守法意識;

(三)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廉政法規以及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結合管理和業務工作,制定、完善本單位的黨風廉政規章制度,防止和糾正不正之風;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和處(院)務公開制度,增強工作透明度,在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上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定期向職工報告本單位財務收支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五)做好干部廉潔自律工作,開好每年一次的領導班子成員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對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下簡稱《廉政準則》)自查自糾,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并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情況;

(六)及時報告本單位的違紀違法問題和案件線索,做好或配合做好信訪核查和案件查處工作;

(七)每學期聽取同級紀委(紀檢委員)匯報工作不少于一次,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與問題。

第十條 學校中層領導班子正職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副職成員黨風廉政建設負以下主要領導責任:

(一)根據學校工作的部署和目標要求,落實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分工和具體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的調查研究,強化規范管理和優化業務工作流程,努力防控廉政風險;

(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領導班子議事制度,“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定期向教職工報告本單位人事、財務、物資設備采購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三)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每年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告分管領導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對本單位的重要信訪件及重大案件線索及時向學校黨委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組織調查或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五)教育和監督領導班子副職成員執行廉潔從政相關規定,組織開好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督促領導班子副職成員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負責或受主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的委托,與職責范圍內管理的干部進行廉政談話;

(六)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在廉潔自律方面自覺做出表率;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和影響,謀取私利。

第十一條 學校中層領導班子副職根據分工對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以下主要領導責任:

(一)協助領導班子正職搞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自覺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分管范圍內的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二)正確行使職權,嚴格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項主動上報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三)加強對職責范圍內干部的教育、監督和管理,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按規定向單位正職領導干部報告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

(四)及時發現分管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協助做好職責范圍內信訪件的核查工作,支持學校紀委和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查辦案件工作;

(五)加強職責范圍內業務工作的規范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優化業務流程,提高制度執行力,做好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六)認真參加領導班子廉潔自律專題民主生活會,嚴格遵守各項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在廉潔自律方面自覺做出表率;教育管理好親屬、下屬和工作人員,防止違紀和不廉潔行為發生。

第十二條 學校科級干部在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的責任由所屬學校中層領導班子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本實施辦法的精神具體規定。

第三章 檢查考核

第十三條 責任考核實行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校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考核,由教育部黨組組織實施。中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考核,由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對中層以下領導干部的責任考核,由各中層領導班子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教育部黨組和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報告學校黨風廉政工作情況;學校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每年按要求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職責范圍內及分管部門和聯系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中層領導班子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學校提交的工作總結中,要專題匯報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領導班子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并同時報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中層領導班子成員每年按要求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檢查考核的重點是:

(一)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情況;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執行“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和實行院(處、中心)務公開制度的情況;

(三)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和廉政風險防控管理的情況;

(四)執行《廉政準則》等廉潔自律相關規定的情況;

(五)對領導干部教育、管理和監督的情況;

(六)對職責范圍內領導干部重要信訪件的處理情況;

(七)糾正職責范圍內違紀違法行為以及支持學校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等情況;

(八)完成學校反腐倡廉年度任務情況;

(九)其他需要實施責任考核的事項。

第十七條 檢查考核可以專門組織進行,也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巡視檢查等結合進行。

第十八條 檢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和組織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檢查考核的內容以及實施辦法;

(二)檢查考核對象按考核內容向考核工作組提供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報告和相關支撐材料;

(三)考核工作組對考核對象進行民主測評和收集群眾意見;

(四)考核工作組對檢查考核對象做出綜合評定,并將在適當范圍內反饋給考核對象;

(五)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檢查考核對象限期整改,對違紀違法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

(六)考核工作組將檢查考核結果向學校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報告,并由學校紀委存入干部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價、職務晉升、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領導班子檢查考核的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對學校中層以下干部的考核由各中層單位領導班子參照學校對中層領導干部的考核程序進行。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堅持從嚴治黨、實事求是、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及逐級追究原則。

第二十一條 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組織處理

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取消評比先進和晉級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降職使用、免職。

(二)紀律處分

1.黨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學校行政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亦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在校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執行。

第二十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職務變動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或者不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責任范圍內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因防范不力,處理不當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單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或隱瞞、截留應上交國家和學校收入,私設“小金庫”,或挪用學校教學、科研、基建等專項資金的;

(七)不認真、不及時處理群眾反映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和信訪舉報,致使對學校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擾和不良影響的;

(八)對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監督不嚴,致使發生與領導職權和業務范圍相關的違紀違法問題并包庇縱容的;

(九)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領導班子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上報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和學校紀委;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七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明知故犯,致使損失和危害擴大的;

(四)職責范圍內多次發生重大案件或嚴重問題的。

第二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對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三)對職責范圍內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經常開展黨風廉政教育,積極開展廉政風險防控的。

第三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學院、職能部門、直屬(附屬)單位、群團組織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制定或修訂本單位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制定的《四川大學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中共四川大學委員會

四 川 大 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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