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關于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試 行)
川大委(2010)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行為,增強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意識,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央、教育部和四川省委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領導干部是指學校全體擔任正、副科長及其以上領導職務的干部。
第三條 領導干部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清正廉潔,艱苦奮斗,恪盡職守。
第二章 廉潔自律行為規定
第四條 領導干部要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不準違反規定收受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干股,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財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旅游、健身和娛樂活動等;
(三)不準接受本校各單位、部門、院系和經濟實體違反規定發給的獎金、津貼、勞務費和其它各種福利,或到這些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不準利用婚喪嫁娶、出國(境)、生日、喬遷、崗位變動、子女升學等事項大操大辦,借機斂財,或動用公款公物操辦;
(五)不準借出差、開會、考察、培訓、研討等名義,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出國(境)旅游;
(六)不準利用職權向學生推銷書刊、教材教輔資料和其他學習用品。
第五條 領導干部要嚴格按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辦事,嚴禁借選拔任用干部之機謀取私利。
(七)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
(八)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九)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選舉中搞拉選票等非組織活動;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擅自決定人事任免、調動,教師聘任,職稱評聘等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干部要自覺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嚴禁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二)不準個人違規干預和插手資金借貸、重大項目投資等經濟活動,以及校辦企業、后勤服務等經營活動;
(十三)不準擅自決定學校對外融資或進行股票和風險性債券投資;
(十四)不準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不準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五)不準授意、暗示或默許下屬部門或單位隱瞞、截留、轉移、私分應上交學校的收入;
(十六)不準授意、暗示或強令財務人員開假票、報假賬、涂改偽造賬目憑證;
(十七)不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亂收費。
第七條 領導干部要嚴格執行基建、維修、物資采購、物資管理規定,嚴禁違反規定權限和程序辦事。
(十八)不準個人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物資設備采購等經濟活動;
(十九)不準違反國家招投標有關規定,在基建、維修、物資采購等方面規避招投標或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二十)不準在經營活動中擅自決定價格、優惠條件、工程承發包等事項;
(二十一)不準私下會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經濟秘密;
(二十二)不準借批準、轉讓、出租、調換學校的儀器設備、物資及房地產等國有資產之機謀取私利。
第八條 領導干部要模范遵守教學、科研、學術等職業道德規范和有關規定,嚴禁在教學、科研和各種學術活動中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二十三)不準個人違規干預職稱評聘、科研項目評審以及其他學術評審活動;
(二十四)不準在行使學術權力中徇私枉法,或在科研立項、成果鑒定評獎、職稱評聘等工作中拉關系,弄虛作假、投機取巧;
(二十五)不準在未參加且未指導的論、著及科研成果中掛名;
(二十六)不準捏造個人學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證明學術能力和水平的材料,有意夸大個人學術成就;
(二十七)不準違反規定使用科研經費,不準違規利用職權從學校自籌自管的資金中為自己從事的科研項目批經費和設備;
(二十八)不準在學生考試、獎懲、學籍、畢業論文(設計)、保送讀研究生的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或違規干預。
第九條 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招生考試紀律,嚴禁違反招生考試政策和工作程序。
(二十九)不準利用職務和工作的便利越權干預招生考試工作,不得違反規定向學校招生管理部門遞條子、打招呼,干擾招生考試工作;
(三十)不準違反規定對外辦班和簽訂辦班招生合同,不得利用本校資源私自辦班;
(三十一)不準利用招生考試接受考生家長的現金、物品、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
第十條 領導干部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十二)不準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三十三)不準私自進行職務發明專利的對外投資,入股、轉讓、合作等;
(三十四)學校領導班子成員除因工作需要、經批準在學校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不準在校內外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
(三十五)不準個人在對外經營活動中收受回扣、中介費或其他財物。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要管好配偶、子女、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三十六)不準利用職權在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科研立項、成果鑒定、表彰獎勵、招生就業、出國、用車等方面為配偶、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私利或特殊照顧;
(三十七)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旅游的費用;
(三十八)不準違反規定擅自安排或默許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承接學校及校屬單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資購銷項目以及后勤服務性項目。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嚴禁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三十九)不準以各種名義用公款大吃大喝或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四十)不準違反規定超編制使用小汽車,或擅自用公款購買小汽車;
(四十一)不準公車私用;
(四十二)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配備和使用住宅電腦和報銷上網費用。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要弘揚新風正氣、抵制歪風邪氣,嚴禁任何有損學校和個人形象的低俗行為。
(四十三)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四十四)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四十五)不準參加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防止決策失誤和權力腐敗。
(四十六)凡屬本單位發展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調整、干部任免、人事調整、師資配備、經費預算和大額經費開支、收入分配、新建再建項目立項等重大事宜,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不準未經集體討論擅自決策;
(四十七)本單位重大決策出臺前,應廣泛聽取教職員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準未經民主程序擅自決策。
(四十八)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在自身廉潔自律的前提下,抓好本單位、本部門、本院系、本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和抓好分管范圍內的干部廉潔從政行為,不準違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行政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學校紀委協助黨委、行政抓好本規定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學校領導干部要將廉潔自律作為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列入干部年終述職述廉、干部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要作為干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并歸入廉政檔案。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的,依據有關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直至黨紀政紀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大學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廢止。
中共四川大學委員會
四 川 大 學
二○一○年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