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實施辦法(試行)
川大委(201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學校權力運行監控機制,推進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共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和《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以及《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反腐倡廉重點部位為學校管理部門及單位中人、財、物等權力運行相對集中的工作部位;反腐倡廉關鍵環節指重點部位的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風險的環節。
第三條 學校確定的首批反腐倡廉重點部位46個,關鍵環節168個、監管事項185個,涉及的責任部門和單位16個(見附件一)。學校將在實際運行中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及其責任部門和單位逐步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四條 各學院(醫院)、各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學校黨委的職責
(一)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研究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的重要問題,審定校紀委就有關問題提出的處理建議;
(三)對黨群系統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實施及成效負責。
第六條 學校行政的職責
(一)對行政系統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的各項任務直接部署、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二)對行政系統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實施及成效負責。
第七條 學校紀委、監察處的職責
(一)對責任部門和單位開展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責任部門或單位開展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三)對學校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和實施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
第八條 學校責任部門和單位的職責
(一)制定職能范圍內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工作規范和流程;
(二)制定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相關規章制度,設立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廉政檔案,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責任人實行定期輪崗;
(三)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工作人員開展反腐倡廉宣傳教育;
(四)開展自我監督檢查,及時上報開展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五)接受學校對本部門或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落實對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
(六)對本部門或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實施及成效負責。
第三章 內容與方法
第九條 學校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健全相關制度、明確監督事項、細化檢查內容(見附件一);學校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預警、事中監控和后期考評(見附件二)。
第十條 責任部門和單位設兼職監督員1名。兼職監督員負責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的檔案管理、信息報送等各項事務性工作。
第十一條 前期預警
前期預警措施主要包括:查找和確定廉政風險點;規范崗位職責;警示教育;履職提醒;廉潔承諾。
各責任部門和單位根據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工作特點和反腐倡廉相關規定,查找和確定廉政風險點,明確廉潔從政、廉潔辦事的要求,規范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崗位職責,確定反腐倡廉重點部位、關鍵環節責任人;在布置年度工作時,集中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工作人員開展一次有針對性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送達《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履職提醒通知書》(見附件三)。與此同時,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工作人員填寫并上交《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廉潔承諾書》(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事中監控
(一)內部控制。主要包括規范工作流程和實行過程監管。
各責任部門和單位制定反腐倡廉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工作規范、流程相關制度;在每個必經的關鍵環節,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責任人要首先對上一程序的工作進行檢查,做好工作記錄,在《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工作履行程序自我規范表》(見附件五)上簽字確認,原則上上一個程序不落實,下一個程序不運行;責任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工作流程和實施過程進行隨機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和督促整改。
(二)監管機制。主要包括各責任部門和單位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自我檢查和學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責任部門和單位對責任范圍內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工作整體情況,從廉政措施落實、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責任人及工作人員履職情況、工作薄弱環節及整改措施四個方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填寫《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工作自查表》(見附件六),并報學校紀委辦公室;校紀委、監察處根據工作需要對各部門和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工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可向責任部門和單位及個人發出《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履職提醒告知單》(見附件七),要求其整改并反饋整改情況。
第十三條 后期考評
(一)后期考核。學校對責任部門和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成效進行測評。工作情況主要指前期預警、中期防控、后期考評等工作程序中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工作成效包括社會評價和預防效果。
對責任部門和單位工作情況的考評,與《四川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試行)》中規定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結合進行,每年重點考評20%的責任部門和單位,必要時可對全校各責任部門和單位組織專門考評。考核由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組按《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首批)監管工作內容一覽表》(見附件一)中規定的監管事項和檢查內容逐條專項進行,同時進行滿意度測評。學校考核工作組在考評基礎上,填寫《四川大學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工作檢查表》(見附件八)。
對責任部門和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的考評,如監管事項有一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該責任部門和單位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監管體系建設工作即為不合格。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責任部門和單位,學校考核組以書面形式下達整改通知,紀檢監察部門通過跟蹤回訪強化監管,促其整改。
(二)事后整改。責任部門和單位根據自查監管情況和學校考評結果,糾正存在的問題,修正廉政風險內容,完善防控措施,總結推廣經驗。責任部門和單位每年度末要將工作實施和整改情況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
第四章 責任與追究
第十四條 在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具體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視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按照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工作的;
(三)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四)出現問題隱瞞不報的;
(五)不制定整改措施、不履行整改決定的。
第十五條 在反腐倡廉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具體監管工作中,對積極執行本辦法,認真開展自查,雖然發現問題,但能及時上報、及時糾正,認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可不予追究。
第十六條 追究辦法
(一)責任追究根據職責范圍和權限,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二)直接責任人為一般工作人員的,按照教職工違紀處分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涉及領導干部的,在按照教職工違紀處分辦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理的同時,按照《四川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中共四川大學委員會
四 川 大 學
二○一○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