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試 行)
川大委(2009)2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促進學校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進一步加強學校反腐倡廉建設,依據《四川大學關于貫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四川大學關于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范圍
(一)對校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考核,由教育部黨組和中共四川省教育工委部署實施;
(二)對學校中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責任考核,由學校黨委、行政統一組織實施;
(三)對科級干部的責任考核,由各隸屬部(處)、各院(所)、各業務單位黨政負責實施。
第三條 考核原則
(一)突出重點、分類考核;
(二)客觀公正、獎懲嚴明;
(三)年終考核與平時檢查相結合;
(四)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五)自評、民主測評與考評相結合。
第四條 考核的組織領導
(一)學校成立由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黨委常委為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考核工作在學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考核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二)考核領導小組下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組(以下簡稱考核工作組),由全體校紀委委員,紀檢監察、兩辦、組織、宣傳、學生、工會、人事、財務、國資、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三)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為考核領導小組和考核工作組的常設工作機構。
第五條 考核方式: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以自查自評、民主測評為主,一般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學校每年重點抽查考評20%的單位(部門);
必要時可以對全校各單位組織專門考核。
第六條 考核程序
(一)自評:考核對象對照《責任制》實施辦法、《四川大學中層領導班子及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考核評分表》(見附件)以及其它相關要求進行自評,撰寫自評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公示;
(二)民主測評:在各單位黨委(總支)、行政統一領導下,組織在職教職工對本單位領導班子和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其中,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下的,教職工參評率不得低于80%;單位人數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教職工參評率不得低于60%且參評人數不得少于40人;單位人數在200人以上的,原則上教職工參評率不得少于40%且參評人數不得少于120人;
民主測評選項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
對機關各部處和業務管理部門,除按上述要求在單位內部開展民主測評以外,由考核工作組面向其服務對象開展抽樣測評和校園網絡測評;
測評過程和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處級干部的自評報告和民主測評結果,由所在單位黨委(總支)在自評、民主測評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交學校紀委辦公室,由紀委辦公室負責裝入干部本人廉政檔案。
(三)考評:學校考核工作組根據需要可直接對考核對象進行民主測評或收集群眾意見。對接受抽查考評的單位,由考核工作組在單位自評、民主測評和抽查考評的基礎上,根據考核情況評定考核等次,并報學校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四)反饋:考核工作組向被考核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反饋考核結果,并由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將考核結果反饋至被考核對象。
第七條 考核內容
(一)責任落實方面:
1.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情況;
2.黨政一把手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的情況;
3.領導班子成員對黨風廉政建設各負其責的情況;
4.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支持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開展督促檢查、信訪與案件查辦以及調查研究等工作情況。
(二)工作落實方面:
1.完成《中共四川大學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 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實施辦法》中相關任務的情況;
2.落實《四川大學關于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實施辦法》中相關要求的情況;
3.反腐倡廉宣傳教育相關工作開展的情況;
4.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特別是執行相關制度的情況;
5.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內部監控機制建設的情況;
6.學校下達的年度專項工作任務完成的情況。
(三)干部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
(四)依據《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等有關規定和上級要求,需要實施考核的其它事項。
第八條 考核等次:考核結果可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一)經考核達到下列所有標準者可評定為優良:
1.分管部門和單位沒有發現違法違紀問題;
2.民主測評“較好”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85%以上且“好”票超過半數;
3.經考核組考核認定實際得分在85分以上。
(二)經考核達到下列所有標準者可評定為合格:
1.分管部門和單位沒有發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對一般性問題能進行及時處理或糾正;
2.民主測評“一般”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70%以上;
3.經考核組考核認定實際得分在70分以上。
(三)經考核有下列情形者,可評定為基本合格:
1.分管部門和單位沒有發現嚴重違法違紀問題,但對一般性問題的處理或糾正不及時;
2.民主測評“一般”以上票合計達到有效測評票60%以上、但未達到70%;
3.經考核組考核認定實際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
(四)經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評定為不合格:
1.所分管的部門和單位發現了重大的違法違紀案件,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
2.具有以權謀私或不廉潔問題,造成一定影響的;
3.個人違反黨紀政紀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4.民主測評“一般”以上票合計達不到有效測評票60%的;
5.經考核組考核認定實際得分達不到60分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存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
(一)考核為優良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
(二)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上級對其誡勉談話;
(三)考核不合格的領導干部,予以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進行誡勉談話;連續兩年在責任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調離工作崗位,不再擔任實職領導職務;
(四)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票否決”。凡考核不合格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中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單位和領導干部,在學校單位(部門)目標管理考核、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評比活動中均不得評為先進或優秀。
第十條 考核工作組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對違犯考核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四川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沖突,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四川大學中層領導班子及成員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考核評分表
中共四川大學委員會
四 川 大 學
二○○九年九月八日